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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3-30 17: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清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附件:

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97号)的有关部署,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是“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摸清底数、分类施治、严守节点、按期完成。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整治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切实解决“小散乱污”问题,依法关停取缔彻底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反弹。

二、主要目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原则,对本辖区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逐一完成整治,已关停和纳入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严格关停取缔;纳入整治改造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纳入整合搬迁的企业一律要科学规划,限期整合搬迁。2018年7月底前,全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基本完成。

三、整治类别、范围及区域

(一)类别: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齐全的“小散乱污”企业。

(三)区域:清远市全市域(包含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连州市、连南县、连山县、阳山县)。

四、整治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二)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以乡镇(村、居委)为单元,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辖区范围内的“小散乱污”企业,建立企业整治清单,实施企业分类整治、动态管理机制。“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须包括2016年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中列为淘汰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以及省大气和水污染专项督查组检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201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附件3)。做到不满报、不虚报、不乱报。

(三)全面开展清理整治行动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发改、规划、工商、环保、国土、质监、安监等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已关停和纳入关停的“小散乱污”企业,2018年7月底前,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标准依法予以取缔,并且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异地转移。

2.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散乱污”企业,各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责令上述企业开展整治和提升改造,2018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3.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规定期限内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并逐步推进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五、工作部署

(一)动员部署阶段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18年2月,市政府成立“小散乱污”整治清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2018年3月,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小散乱污”整治清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

201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地毯式”调查摸底,彻底查清数量规模、行业、类别等情况,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附件2、3)。

(三)清理整治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排查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确保整治效果。市“小散乱污”整治清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被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依法进行整治取缔。

(四)巩固提升阶段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非法“小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建立每半年“回头看”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夯实责任,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落实。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检查工作落实。

(三)发改部门负责对企业生产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审核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开展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等淘汰工作。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和过剩产能的企业的核查、整治、关停、取缔工作。

(四)经信部门负责对“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核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要求,开展对企业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等淘汰的工作。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无环保手续、环保手续不齐全、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参与纳入关停取缔企业的联合执法行为,阻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

(七)国土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八)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性经营活动的企业。

(九)质监部门负责查处企业涉及没有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手续的违法行为。

(十)财政部门负责“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经费支出。

(十一)供电部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小散乱污”企业的停电工作,在接到正式的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后,供电部门应予以协助。

(十二)水务部门配合执法部门督促“小散乱污”企业现场停水,并对企业设备加封加锁,杜绝跨区域供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市政府成立“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

(二)建立制度,扎实推进。

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一是网格化监管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将环境监管职责具体落实到镇(街)、村(居),实现全方位、无缝隙推进,层层落实工作责任。二是定期调度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推进工作,定期召集各级部门研究辖区内工作进度和问题,负责清理整治行动的推进实施,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三是定期汇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3月份开始每月28号前向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清理整治阶段工作完成,遇紧急情况随时汇报。

(三)加强督导,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倒排时间表,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我市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结合各阶段任务要求和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瞒报、漏报的,向全市通报,约谈当地政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传媒和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清理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清理取缔工作公开曝光,形成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五)健全机制,长效监管。

针对“小散乱污”企业规模小,流动性强,具有快速恢复生产经营,难于管理的特点,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夯实责任,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非法“小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建立每半年“回头看”机制,巩固清理整治行动成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

2.清远市“小散乱污”监管企业信息登记表。

3.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清单。


附件1

清远市“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郭  锋   市长

副组长:彭裕殿   副市长

成员:  邱泽军   清城区区长

       张仁建   清新区区长

       肖勇科   英德市市长

       江绍勇   连州市市长

       余爱国   佛冈县县长

       冯红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县长

       唐金文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长

       廖敬华   阳山县县长

       刘  刚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蔡旭东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  军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李  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昭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丹雄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刘新明   市工商局局长

       黎建华   市质监局局长

       杨蔚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松波   市供电局局长

       王灿明   市水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丹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